本文重点探讨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条例》过程中所遇到的三大问题:第一,《条例》应由谁制定,即制定主体的问题。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分析和论证《条例》的制定主体。第二,《条例》的制定应经过哪些必要路径或程序,即如何制定的问题。第三,《条例》的核心内容应体现合作区建设的哪些定位和发展目标,即制定什么内容的问题。
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治研究
王裔莹: 暂无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