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结大量涉外案件,总体情况良好,体现了中国涉外司法能力的不断提升。在管辖权方面,跨境金融担保中当事人依据非对称管辖权条款以及非排他管辖条款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存在平行诉讼,也不影响内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等认定案件,以及对区际平行诉讼、商事仲裁与诉讼平行的认定标准及既判力等问题的阐释,具有典型意义。在法律适用方面,法院根据多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准确查明和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在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趋于宽松,并不能因适用不同国家法律而判决结果不同,就认定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在拒绝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中,准确解释是否可以援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在仲裁协议效力方面,确立非签署方已达成仲裁合意的情况下应受主协议仲裁条款约束,非涉外合同中约定外籍仲裁员合法有效,体现了司法支持仲裁的理念。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依然存在。中国法院应继续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司法支持仲裁,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