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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立法实践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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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创制性条款的实际需求来源于上位法无法对全国不同地域环境进行差异化支撑。安全生产作为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通过适当创制,拓宽立法空间,在不违背上位法基础上,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发展放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环境中来思考和谋划,通过地方创制性条款实现“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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