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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实践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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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以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种手段为主,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环境治理碎片化矛盾、不同主体间生态环境资源利益冲突以及生态环境区域化、流域化治理趋势等必然要求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建议在借鉴川渝两地、川鄂湘渝黔五省市以及成都平原经济区等联合执法经验基础上,健全七项机制、聚焦四个重点、规范一套流程,推动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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