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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的合法化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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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现代国家公共行政组织建构的合法化问题,有一种形式法治主义的主张,即通过民主代议机关的合法化模式。这种模式在方法论上有单一原因论、理想的形式规范主义和绝对的建构理性主义之倾向,它在解决当下中国行政组织无序的诸多问题方面力有未逮。而在实践中,另外一种可以称为开放反思的合法化模式的进路,以其多向原因论、经验的实质规范主义和复合理性主义之方法论倾向,在相当程度上发挥着重要功能。它并非彻底否定民主代议模式,而是传统主张之外的一条比较贴近中国现实的合法化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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