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并非源于诚信原则,而是源自法安定性原则与基本权利规范。相对于依法行政原则而言,信赖保护原则仅在法理基础层面具有独特性,在规范适用层面则可以被法律化为依法行政原则的组成部分。从信赖基础、所期望的内容、获得保护的核心条件、提供保护的阶段与方式等方面来说,信赖保护原则不同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我国行政许可法并未对信赖保护原则作出规定,该原则在中国行政法中所可能具有的意义,仍然值得继续研究。
政府转型,行政法治,依法行政,行政立法
刘飞: 刘飞,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