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投资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双重属性,并以资产隔离属性为表征,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任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角色,根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职责内容及要求,无法完全对标《证券法》中的发行人、承销商等参与主体。在司法裁判上需进一步厘清法律适用、民事责任承担以及构成要件,特别是关于虚假陈述责任的适用依据及情形。
信托行业,信托转型,投资
张燕波: 张燕波 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硕士,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曾任职于宁波通商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现任职于中建投信托法律合规部。熟悉与银行、信托等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在法律合规审查及分析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