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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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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996173国家治理体系是由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的治理方略构成的,国家治理能力是国家统筹各个领域的治理,使其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其中,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决定》同时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创新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又一场深刻变革,是社会治理领域价值与制度的综合改革,也是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经历了结构性变迁之后的必然抉择。实践告诉我们,如果没有社会治理创新,中华民族要真正实现伟大复兴与和平崛起必将面临重重困难。关于如何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决定》明确地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阐述:一是要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二是要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三是要创新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的机制,四是要构建一个公共安全体系。当然,我们还要看到,《决定》在阐述其他方面的改革要求时所涉及的许多内容,尤其是关于社会事业改革方面的论述,也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是《决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一改革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本质上在于通过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变革,确立一种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的国家治理体系,因而必然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的重大调整,意味着要建立一种新的现代社会运行机制和逻辑。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与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有机统一,是政府的社会治理、社会服务与社会的自我治理和自我服务的有机统一,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新型社会治理体系的科学运行,更好地促进和改善民生,不断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福祉,同时更好地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调解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扎实的社会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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