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要求,也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要求。人大代表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能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履行好代表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是规范和推动代表联系群众活动的制度保障。完善和实施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加强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规范和推动代表联系群众活动,也是从根本上畅通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渠道,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调动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积极性,推动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经常化,实现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有序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代表的法定义务。2010年和2015年,先后两次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正完善。根据现行《代表法》规定,“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是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对代表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途径和方式做了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