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多种证据的混合体,并非均属“书证”,其整体证明力并非确定。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对病历真实性的争议相当普遍,对病历应从完整性、规范性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从内容的系统性、一致性方面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病历的证明力,并探讨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审查与病历争议解决机制的架构。基于此,本文探讨了病历真实性审查的必要性以及病历的证据归类,其次探讨了病历真实性的审查方法和病历争议解决机制的架构。
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医疗侵权
赵新河: 1985年8月至1990年在医院担任执业医师,1990年8月考取西北政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刑法、司法制度、卫生法学,兼任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