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可作为医疗侵权法律处理的基本制度配置,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实行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并存的“二元化”鉴定体制。本文认为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完善,应着力于实现鉴定组织者的中立性,改进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克服行业垄断与地域管辖伴生的同行庇护,并实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构成实行医法结合,贯彻鉴定人负责制,制定医疗损害鉴定规范,增设病历真实性鉴定,优化鉴定资源配置。
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医疗侵权
赵新河: 1985年8月至1990年在医院担任执业医师,1990年8月考取西北政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刑法、司法制度、卫生法学,兼任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