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研究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医疗事故的概念、特征、分级、分类。二是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重点探讨该罪犯罪主体之“医务人员”的范围,团队医疗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与事故责任人的确定,《刑法》第335条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含义,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与过错医疗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的调整。三是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追诉。随着民事立法对医疗损害法律评价的“去医疗事故化”、卫生行政立法中“医疗事故”概念的轻缓化,医疗事故不再能体现出对医疗过失的严重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且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又存在生成障碍,导致对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追诉陷于窘困境地,继续沿用“医疗事故罪”的罪名,将产生定罪困难、评价功能不准、威慑功能不足等负面效果,建议对医疗事故罪分解为“医疗过失致人死亡罪”“医疗过失伤害罪”两个罪名。要明确医疗事故罪刑事追诉中的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