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下列四个问题:第一,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围绕法学界对“医生执业资格”的争论,认为“医生执业资格”由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共同证明;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第三,非法行医罪之“行医”限于以医师名义实施的诊断治疗活动,非法行医罪包括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实害犯与危险犯多种构成形态;第四,非法行医罪的主观过错应是间接故意,其刑罚配置重于医疗事故罪而轻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体现了罪刑相适应。
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医疗侵权
赵新河: 1985年8月至1990年在医院担任执业医师,1990年8月考取西北政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刑法、司法制度、卫生法学,兼任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