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我国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发布,第2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部分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强调“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受刑事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2012年6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公布,再次明确了民众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并聚焦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强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在2021年9月最新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再次要求将这些内容以制度和权利的形式落实到“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中。“只有将司法权与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甚至政治权利相联系起来,也只有使司法机构更加有效地为那些受到其他国家权力侵害的个人权益提供救济,司法权的存在和介入才是富有实质意义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明确了“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在宏观层面,辩论权已经明确成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中当事人公正审判权的核心内容。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必须重新审视辩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