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页面

民事诉讼当事人辩论权保障结语
在线阅读 收藏

诉讼在本质上是根据话语力量而形成的说理与裁判机制。宪法学者将对席辩论权视作国民法律上防卫权的核心要素,旨在保障公民在面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运行时能够彰显其个人意志,并以此制约国家权力。作为法律上防卫权的辩论权,由于与个人在司法权运行中的自我实现逻辑密切关联而成为需要本身,即它是作为目的存在的,而不再仅仅是作为手段而存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辩论权正是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话语权,但无论是我国宪法对听审请求权保障规定的阙如,还是民事诉讼立法对辩论权制约法院裁判的“沉默”;无论是辩论程序构建的薄弱,还是长久以来法官职权主义的惯性,我国对辩论权的认识与制度保障都远远不足,这也导致当事人始终没有真正成为“程序的主人”。《民事诉讼法》第12条对辩论权的规定长久以来更像是表达民主的权利宣示,而并没有落实为当事人能够参与程序并获得救济的“行动指南”。辩论权更多反映出的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说话辩论”的行为权,至于“怎么说”“说给谁听”“为什么说”“说有何用”等立法并没有作出明确和系统的解答,这导致辩论权虽定位高端,却在实践中难以名副其实。在裁判请求权保障理念成为诉讼制度建构的最高理念的今天,《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并以制度和权利的形式落实到“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中的时代要求,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进一步强调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新认识辩论权并使其实效化,将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深化变革的端口。

辩论权保障的精髓在于国家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能以程序主体的姿态进入程序的塑造和裁判的形成中,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裁判过程和结果能够得到民众的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而如何保障辩论权恰恰是赋予裁判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的根本。本书的努力就在于尝试从辩论权身居“高位”却“功能”不彰的现状出发,重新定义其内涵,进而明确现代意义上辩论权的构成、性质,并通过对域外辩论权相关的理论、立法及实践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立法与实践,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的界定、本质、内容、意义和保障方式等进行系统研究。将辩论权的保障区分为权利的实现与权利的救济两个层面,前者旨在探索保障辩论权的行使需要规定哪些具体权利,以及如何使辩论权的行使获得活化,并以一系列具体权利规定与程序设计使其获得落实,为当事人实质性地参与关系自身利益的案件提供保障。后者则通过对立法条文的检讨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的分析,重点研究立法中辩论权保障的空洞化与实践适用的形式化。通过对辩论权虚化情形的具体梳理,分析其相适应的程序救济方式,有效化解实践中存在的判断标准模糊性与程序救济断裂化问题。通过对侵害辩论权判例的典型分析,尝试构建分层阶、系统化的辩论权救济体系。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辩论权保障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其中体现出的是对人的尊严的再认识。人的尊严是现代法律的总纲,人的尊严寄寓着国家与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因而拥有无可替代的最高地位。人正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精神存在,当国家和法律上的决定影响到人们权益的实现时,个人并不是置身于事外的旁观者。因而对于以话语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而言,依据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就必须让当事人拥有并能有效行使辩论权,这是诉讼制度的使命所在。法官员额制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无疑为辩论权的制度发展提供了新的制度依托,也提出了新的时代需求。法院繁简分流的程序改革实践已经凸显以当事人为主体、以辩论权保障为核心兼及效率与公平的制度优化外观。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带给司法智慧化发展的新“场景变革”,更是对通常的诉讼程序带来了深刻影响。在不断彰显人的价值的今天,尊重和保障辩论权将为民事程序制度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裁判正当性根基。

帮助中心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