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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习俗: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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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期是中国社会剧烈变动的时期,传统法律制度在妇女解放运动和男女平等立法思想下急剧转型,但传统纲常文化和男尊女卑观念在社会习俗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近代化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与根深蒂固的婚姻家庭习俗产生了激烈冲突。特别是中共抗日根据地建立之后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由于根据地及解放区经济文化落后、信息交通不畅、传统惯习深厚,这种对抗则更加彰显。不过,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妇女解放思想的中国共产党在汲取苏区时代婚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妇女解放运动和民主政治建设,1941~1949年期间制定和颁布实施了大量有关女性家庭财产权内容的法律法规,并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推广运用。根据1941年7月7日、1943年2月4日颁行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和《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战时期与夫妻之间财产相关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第一,夫妻双方共同具有负责生活费的义务;第二,婚前夫妻各自的财产及婚后夫妻一方的劳动力所得之报酬为各自特有财产。3239653又据1948年3月及1949年4月公布的《关东地区婚姻暂行条例草案》和《旅大市处理婚姻办法》规定,解放战争时期与夫妻之间财产相关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第一,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应完全平等;第二,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均有劳动义务,不得依赖一方坐享其食;第三,妇女在家管理家务和照顾子女应当同男子生产劳动平等对待;第四,夫妻任何一方均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他方不得干涉;第五,夫妻一方如因正当理由不能劳动时,他方须予以帮助。3239654那么,中共治理下的华北及陕甘宁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为了表述简约,以下统称“根据地”或“边区”)女性究竟是如何取得家庭财产权的?取得了怎样的家庭财产权且又具有何种历史意义?这些问题则构成本文的基本关注点。而婚姻关系解除是家庭解体的形式之一,一般包括离婚和夫妻一方死亡两种方式,但由于根据地时期婚约不仅在立法上被承认且具有与婚姻同等效力,故婚约解除亦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方式之一。下文即通过婚姻关系解除的不同方式来分析根据地女性取得的相对应的家庭财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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