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平台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治理义务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2000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奠定了初步框架,建立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基础的“守门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强化了网络平台的内容治理义务,但并未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仍需推动网络信息分类标准的建立,增加平台主动履行义务的动力,同时也要兼顾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
电子政务,研究报告,中国,2023
彭桂兵: 彭桂兵,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主任。
朱慧怡: 朱慧怡,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