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与权利的分析。个人信息处理者首先是个人信息权指向的义务主体。在此前提之下,要论及信息处理者权,虽然为处理者利益需求下的一项独立权利设置,但信息处理者权的行使以信息处理者负担对个人信息权的义务为前提,其赋权依据在于信息处理者的算法投入和算法产出。对信息主体个人利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人格利益的尊重,是信息处理者权规范力根源的内在原因。
温昱: 甘肃天水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现为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法哲学、权利理论、数字法学、司法制度。先后在《东方法学》、《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核心刊物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多项省部级课题,获得第六届“全国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征文一等奖、2021年吉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20年吉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多项奖励和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