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执行案件大幅增长,无财产可供执行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增多,此类案件由于缺乏退出机制,形成终本积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赋予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移送破产审查的权力。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对“执转破”重要性认识不够、移送审查动力不足、审判部门接收意愿不强、工作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制约“执转破”工作推进。为此,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着力:明确“执转破”程序的适用问题;确认执行法院“执转破”程序的形式审查标准;引入并完善当事人参与“执转破”机制;设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完善“执转破”程序的监督、激励与保障机制;建立“府院协调”联动机制,持续探索推进“执转破”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