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是对诉前程序的创新尝试,能够弥补诉前检察建议的缺陷,增进理解、减少对抗,督促不同职能部门在诉前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磋商程序的启动、磋商适用的案件范围和阶段、磋商的主体与形式、磋商时限、磋商结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完善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仍存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与调查核实、诉前检察建议等程序制度衔接路径不畅,诉前磋商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为践行“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功能,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完善诉前磋商的法律规范,明确诉前磋商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启动时间、磋商形式、磋商主体、磋商次数等内容;二是探索建立诉前磋商与调查核实制度、案件终结制度、诉前检察建议等程序制度的衔接路径;三是构建和完善对磋商内容的督促跟进、“回头看”、案件评查、公开听证、公众监督等多元化的诉前磋商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