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深圳法院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占比高的现实,在家事审判程序上亟须设置与未成年人实体权益的实现相匹配的机制。由于立法上的缺憾,在目前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存在诸如未成年人诉讼主体地位未得到重视、未成年人意见自主表达机制不健全、未成年人参与程序资格缺失等问题。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权益诉讼保护要素缺失,主要体现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性权利规定匮乏、司法干预程度与未成年人诉讼能力不契合、诉讼行为能力立法技术存在缺陷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宏观层面,需要在诉讼程序法方面明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中观层面,构建以司法为中心的资源整合型纠纷解决模型;微观层面,在现有诉讼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总结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经验,重构以法官为中心、专业辅助人员共同参与的协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