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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18”长峰医院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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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风险的复杂性日益提升,存在客观上的研判难,但主观方面的“人祸”更值得关注、更有待深入挖掘和解决。长峰医院的火灾事故可以反映出,因违规开展特许作业、工程项目安全监管乏力、医院安全管理混乱、政府部门在安全监督和行政许可等方面失察等,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最终发生。该案例折射出了“有组织不负责”的风险社会行政现象。矫正其中的治理失误,应当发挥中国特色的制度优势,形成多部门合力,协同治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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