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出台的全球第一部《人工智能法案》具有五个显著特点:基于风险预防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分类规制,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进行重点监管,对有限风险与低风险人工智能系统采用宽松监管,建立行业规范和严厉惩罚措施,重视个人权利和隐私保护。美国人工智能立法更加侧重于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倾向于分散立法,并采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监管态度。借鉴欧美立法经验,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应坚持鼓励创新,保障而非限制人工智能发展;应坚持促进发展,积极发挥人工智能的新质生产力作用;应坚持安全发展,重视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管控,统筹协调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