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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善《巴塞尔公约》履约机制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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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是我国履行《巴塞尔公约》的国家联络点(Focal Point,FP)和中国政府主管部门(Competent Authority,CA),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局分别是其履行《巴塞尔公约》的主管部门。从化学品和废物越境转移管理机制上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部门间协调机制,但对如《巴塞尔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等相关国际环境公约的协同增效研究不足,运行效果受限;从《巴塞尔公约》部门间履约协调机制上来看,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建立年度“内港两地废物转移工作层面会议”制度;内地与澳门落实了信息通报机制;内地与港、澳分别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但主管部门间的履约协调机制尚不完善。本报告针对化学品和废物越境转移协调机制建设和内地与港澳《巴塞尔公约》主管部门履约协调机制建设,分析了危险废物出口信息共享、合作监管等问题,以期对我国《巴塞尔公约》履约机制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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