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是向受害人支付的、用以弥补其损害的货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则是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之外,为弥补补偿性赔偿金对侵权行为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效率不足而向受害人支付的。本文将运用博弈论方法从人工智能侵权事故赔偿金的认定基础着手,说明损害赔偿比收益赔偿更具威慑效率,进而分别对人工智能侵权事故中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方法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展开讨论。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法律主体资格,归责原则,惩罚性赔偿
于艾思: 女,经济学博士,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西方经济学教研室副主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经济学、智能经济、数字经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