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对日本、德国、法国、葡萄牙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身份行为立法进行考察。指出虽然各国及地区都未在立法层面实现身份行为的体系化,但均在身份行为的具体制度构造中体现出有别于财产行为的内容。各国及地区的身份行为立法既有差异,也有共性。其中共性体现在家庭法价值的一以贯之、与法律行为或合同制度的和而不同以及意思自治与公权力干预并重等几个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身份行为制度的规律性,为我国身份行为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借鉴。
田韶华: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14~2015年)。获河北省第五批高等院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河北省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河北经贸大学优秀教师等称号。出版《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专著,在《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中国法学会、民政部、司法部等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成果获得民政部、河北省、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