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民法典,对基本身份行为的类型体系及在法律行为中的体系地位予以阐述。指出我国的基本身份行为主要包括婚姻身份行为和亲子身份行为。就后者而言,除了收养、协议解除收养等行为,任意认领、人工生育子女协议等也应纳入其中。基本身份行为在法律行为中属于形成性身份行为,其中的双方或多方身份行为属于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这一定位为后文有关此类身份行为的要件及效力瑕疵等制度的理论建构提供了基础。
田韶华: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14~2015年)。获河北省第五批高等院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河北省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河北经贸大学优秀教师等称号。出版《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新闻侵权法律制度研究》等专著,在《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中国法学会、民政部、司法部等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成果获得民政部、河北省、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