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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身份行为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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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民法典,对基本身份行为的类型体系及在法律行为中的体系地位予以阐述。指出我国的基本身份行为主要包括婚姻身份行为和亲子身份行为。就后者而言,除了收养、协议解除收养等行为,任意认领、人工生育子女协议等也应纳入其中。基本身份行为在法律行为中属于形成性身份行为,其中的双方或多方身份行为属于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这一定位为后文有关此类身份行为的要件及效力瑕疵等制度的理论建构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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