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在第四章第三节的基础上对基本身份行为要件的展开,主要包括基本身份行为效果意思的认定、基本身份行为登记的性质及效力、基本身份行为意思能力的认定等内容。就效果意思的认定而言,创设性身份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依社会一般观念形成身份上的共同生活的实质意思,而解消性身份行为则不作此要求。就基本身份行为登记而言,其作为基本身份行为的成立要件,是能够产生私法效果且与基础法律关系不可分离的行政行为。而对于基本身份行为意思能力的认定,行为人对特定身份行为的性质以及基于该性质所产生的后果具有理解能力即为已足,不要求其对所有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财产后果均具有理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