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包括登记程序瑕疵情形下基本身份行为的效力,以及基本身份行为效力认定中身份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指出登记程序瑕疵是否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实质影响,决定了对基本身份行为效力的判断。在不构成实质影响时,基本身份行为的效力不应当受到登记程序瑕疵影响,反之,则应当根据瑕疵事由对基本身份行为的效力予以认定。例如,被冒名结离婚应当认定为身份行为不成立;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行为登记的情形应视为构成欺诈等。对于基本身份行为效力认定中(主要是协议离婚或收养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下)与第三人身份利益的冲突,应从法律的安定性以及身份秩序的稳定性出发予以协调与解决,财产法上的保护善意第三人规则在此并不具有完全的可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