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代行为科学理论,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总是存在偏差的,究其原因在于决策人与行为人在思想、情感倾向、价值观念等方面的不同。正因如此,环境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扩大或者缩小的行为现象,有时甚至不执行或做出完全背道而驰的行为。因此建立监督体系来防止或消除执行主体的偏离行为十分必要。本文在厘清我国空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分别对空气污染防治的监督保障制度、监管障碍进行介绍,并提出完善空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建议。
高明: 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福建省经济学会副会长。主持国家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教育部社科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重点和重大)、省社科规划(重大、重点)等研究项目30项,发表论文120余篇,出版专著4部。获得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福建发展研究奖等7项科研奖励,获得福建省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5项。多篇资政建言报告被省级及以上机关和领导批示或采纳。累计培养各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包括境外)150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