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传统知识作为中华民族智力劳动的产物,大都孕育于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由于深受孔孟儒家学说及“匡世救人”的文化环境影响,中医药传统知识并未形成某种私人产权的制度,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而被共享使用。尽管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涌现了许多中医药名家、世家,也创造了极为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和治病救人的方医方药,极大地推动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发展,但诸世医家并未将个人著作、技艺以私人产权的方式保护起来,而是以一种独特的“师带徒”的方式将技艺传承下来,形成中医药传统知识特有的传承制度。当然,以家族为单位所创立和延承的验方和家传秘方则以类似私人自助保护的方式实现个人化私有,传及子孙,但并未形成一种可被官方认可的制度及权利。若干世纪以来传统知识的创作与传播是以一种公共资源的形式存在,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除了极少数以祖传方式保留下来的尚未公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以外,大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因此,以权利形式重新分配资源,以法律规范保护传统知识则面临“公共资源”缩减、法律如何体现正当性以及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界限的问题。换言之,将原本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赋予特定主体排他性权利,如何解决这种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则是我们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