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所要保护的是未经同意的商业利用行为,而并不是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播和发展进行权利限制,否则就违背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以及世界其他传统医药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对于中医药传统知识所包含的理论方药、诊疗方法、炮制工艺、传统符号、标志等以传统方式使用、传播并不会构成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侵害,法律也不应该对其产权进行限制。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特性来看,最容易被盗用和窃取的是以中药、中药复方所披露的医药用途信息,以及医药用途信息所依赖的载体——以植物或矿物药形态存在的中药以及中药组合物,而其中以植物形态存在的中草药占比最大。因此,中医药传统知识所保护的对象即聚焦于以中草药为主的客体保护探索。对传统中草药的法律保护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对传统中草药植物本身的法律保护,二是对传统中草药所蕴含的医药信息的法律保护。第一种作为有形实体,可以采用物权法、遗传资源保护的方式;第二种作为无形财产,是否契合知识产品的特性,传统中草药所蕴含的医药信息是否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成为本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