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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传统知识医药信息专用权之主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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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传统知识包括已经公开的传统中医药文献、技艺、炮制工艺、诊疗方法以及中医药相关的名称、老字号等,也包括未公开的由某些个体或组织所持有的家传秘方、验方,技艺、炮制工艺等,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即防止未经同意的“盗用”行为。专用权所保护的客体医药信息有三种性质,包括已经文献化且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医药信息,由某一民族、部族、社区,某一自然人或家庭所持有的尚未公开的医药信息,以及在前两类基础上所进行的创造产生新的医药信息。依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性的基本理论,只有未经公开披露的医药信息以及第三类创造加工后的新的医药信息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也只有这两类客体的所有者才拥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和持有某一类传统医药信息的持有人,如何确定专用权主体资格,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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