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类民事执行案件“执行难”的根源在于审执脱节导致执行依据缺乏可执行性以及部分案件天然具有执行难度。构建行为类民事案件执行专属机制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建立审执衔接机制,通过审判阶段兼顾执行、执行阶段落实“解释—征询—答复或补正”事后救济机制,提升裁判文书可执行性;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与行政机关、专业性机构形成执行合力;健全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充分预告信用惩戒措施和司法制裁手段、循序渐进逐步升级强制措施强度、完善行为类民事执行案件的迟延履行金制度,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建立执行规范机制,针对案件本身具有相当执行难度的家事执行案件、强制腾退类案件,建立体系化、规范化的执行工作机制,因案施策推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