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是指以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完成的运输过程。我国在践行“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应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以达到整合运输资源、实现“碳中和”和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我国多式联运的发展目前还需要法治化的建设,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认定和多式联运合同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存在规制不足的情形。未来,我国需要明确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方式,实现“一单制”和电子单据的应用,探索赋予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化功能,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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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 王玮,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张翠怡: 张翠怡,香港城市大学仲裁与争议解决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