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规制存在高位阶立法缺失、地方立法不统一的显著问题。网约车现行行政监管模式具有重事前监管而轻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管的特点,未来可采取多方合作的混合监管模式,通过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管的方式对平台进行多方约束。由于在不同的网约车运行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故未来立法应针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从而明确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同法律关系下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形态与责任范围。在保险种类缺失导致当前网约车保险相关问题频出的情况下,应当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网约车的特别险种,将网约车强制保险纳入行业准入门槛之中从而实现强制投保的目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具有独立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针对网约车聚合平台的法定义务与责任承担,立法应作出与网约车平台的差异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