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剖析决议行为法律属性的主流学说,如 “意思形成说”“法律行为说” 等,指出 “意思形成说” 的局限,论证决议行为的团体法律行为属性及其意义,并探讨法律行为制度适用于公司决议的空间与限度。明确决议行为是私法自治工具,与法律行为存在紧密联系。
吴飞飞: 山东泰安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全脱产挂职学者,重庆市“巴渝青年学者”,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拔尖人才”“西政好老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学,在《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5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专著4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