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伦理基础、核心工具价值、法教义学基础三个方面探究公司决议的法理学基础。提出公司决议的伦理基础是公共理性,核心工具价值是 “智识复合”,法教义学基础是法人实在说,为理解公司决议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吴飞飞: 山东泰安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全脱产挂职学者,重庆市“巴渝青年学者”,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拔尖人才”“西政好老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学,在《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5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专著4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