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可撤销行为为线索,分析公司决议对法律行为理论的冲击,如撤销权客体界定、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体系不一致等问题。提出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应为 “意思表示 + 程式”,并对意思表示撤销与法律行为撤销进行二分,回应公司决议带来的冲击。
吴飞飞: 山东泰安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全脱产挂职学者,重庆市“巴渝青年学者”,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拔尖人才”“西政好老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学,在《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5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专著4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