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取伪造股东签名决议效力判定、公司决议无效事由限缩、公司决议外部效力解释、公司治理中协议与决议区分四个具体问题,探讨《民法典》总则编与公司决议制度的适用对接。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明确法律行为理论在公司决议中的具体应用及规则。
吴飞飞: 山东泰安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全脱产挂职学者,重庆市“巴渝青年学者”,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拔尖人才”“西政好老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学,在《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5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专著4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