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公司法》在公司决议规则方面的不足,提出在法律行为定性下对公司决议规则进行制度更新的建议。包括完善表决权瑕疵规则、设置决议不成立之诉除斥期间规则、确立除名决议有效确认之诉、明确决议特别生效规则以及细化公司决议外部效力规则等内容。
吴飞飞: 山东泰安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全脱产挂职学者,重庆市“巴渝青年学者”,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拔尖人才”“西政好老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学,在《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5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专著4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