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书《<民法典>时代的公司决议制度》的结余部分。本文总结《民法典》时代公司决议制度研究的重要成果。强调公司决议作为法律行为的属性已得到立法确认,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如法律行为理论与公司决议规则的融合、具体适用对接以及制度更新等。
吴飞飞: 山东泰安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全脱产挂职学者,重庆市“巴渝青年学者”,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拔尖人才”“西政好老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学,在《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当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5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专著4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