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采取的检察院兜底诉权顺位安排,面临着社会组织难当主力、僵化套用检察院谦抑原则、诉前程序空转、限制社会组织诉权和刑民交叉案件被迫分离等问题。提升检察院诉权顺位的正当性在于其他适格原告供应不足的司法现实、检察院公益维护者的职责定位、刑事公诉权与民事公益诉权的紧密联系以及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社会组织拥有专业性与独立性,能够弥补检察机关不足,关注尚未被公权力机关所注意的环境问题。应当构建诉前通告制度,废止诉前公告程序,废止法院通知行政机关程序,探索共同诉讼行为规则,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特别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