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媒时代,人工智能逐渐渗透到新闻业中改变新闻生产的实践方式,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挑战,其中围绕AI生成合法性与内容模式的争议,形成了新一轮AI新闻版权的核心冲突。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AI介入生产的保护方面暂无明确规定;相关方面尚存在争议,有待法律和政策层面的明确指引。为此,本文将结合“Dreamwriter著作权案”与“菲林诉百度案”,通过重新审视人工智能在新闻生产中的生产过程与介入主体,针对著作权证成必要条件中“独创性标准”与“适格主体”版权制度难题进行阐释;提出“纯粹AI新闻”不具有可版权性;建议“人机合作”式AI新闻应根据实际应用情境优先新闻机构的适格主体地位,约定编辑创作主体权益疏解制度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