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数据交易场景中,常出现大型数据持有者对议价能力较弱的中小数据需求者单方施加显失公平的权利义务条款,阻碍数据要素自由流通,导致数据产业“强者恒强”的公平困境持续恶化。欧盟《数据法》第3章第13条构建了“以良好商业道德为原则、以具体情形为示例”的显失公平合同条款认定规则,或可引导企业间达成数据公平交易,促进数据自由流通。我国在完善针对性立法过程中,可借鉴该思路对良好商业道德的具体内涵进行本土化定义和诠释,同时谨慎设定合同公平性认定标准的适用边界,尝试引入行业示范性合同条款,构建数据交易公平性保障的多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