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作为数字经济重要组成的平台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和提升国际竞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互联网在去中心化的同时,通过价值链的重构,塑造了“生产者—平台—消费者”的市场格局。然而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数字经济税收的增长呈现明显的不匹配,这种差距不仅表现在数字经济的税收贡献度不足,也表现在平台的税收贡献度不足。在数字经济治理中,特别是在市场规制领域,平台被施加了诸多义务与责任。但在数字经济的税收治理中,平台的定位则存在争议,特别是理论层面协力义务的正当性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而在实践层面,一方面,平台自身存在税源与纳税地背离现象;另一方面,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明。北京作为全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引擎,如何回应上述问题,关系到能否构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治理范式的制度创新样本。因此,需要在我国立法与改革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经验,理顺北京所辖平台企业与其数字经济税源间的关系,完善以“权利—义务—责任”为核心的税务合规体系,提高北京平台经济税收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