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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服务体系中公职监护服务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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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民政部门、居(村)委兜底担任监护人的法定职责,近年来,上海市部分区先行先试,探索出“民政部门+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居(村)委”等不同的公职监护模式,为没有其他任何监护人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然而,仍然有不少地区在公职监护领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司法启动程序不畅通、财产管理和服务提供方式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享有适宜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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