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矫治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罪错未成年人采取分级处遇措施的重要载体,具有集中多方主体优势资源、教学内容针对性强等优势。实践中,专门学校数量、规模、资源配置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在学生入校、出校、分级分类教育等方面缺乏规范。亟须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司法性质,优化罪错分级与年龄分段体系;建立健全专门矫治教育的司法审查程序、检校共同参与的教育矫治体系;加大检察机关对专门教育的监督力度;加强部门联动、社会力量支持等,实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法律监督、犯罪预防与专门学校特殊教育职能的有效对接,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