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企业破产制度中以法院为主导的模式难以满足破产欺诈监督治理的现实需求,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破产制度重大改革任务的背景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司法监督之外探索构建了跨越破产程序内外的行政监督维度。本文考察深圳个人破产改革试点发现,建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并赋予其有关破产欺诈监督治理的职责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要以法治逻辑嵌入监督治理机制运作,不断丰富破产事务管理职责的规范内涵,完善司法监督与行政监督之间的耦合机制。未来,我国应当进一步探索和优化行政权参与破产欺诈监督治理的法治路径,构建多层次、系统性的监督格局,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