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组织各国之间目前存在着由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主导的若干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从合作举措方面来看,有的已深入法律制定和执行领域,如独联体内部的有关机制;有的则属于经验分享的论坛性质或顾问性质,如欧洲理事会主导的中亚法律计划。从所关注的内容来看,有的侧重刑事、民商事等领域,如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各项合作;有的强调人权、性别平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西方的价值倾向。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国际司法合作以其面向各国的开放性、与各国国情的适应性,在这一地区的一系列司法合作机制中具有独特优势。中国的地缘优势、经济体量和国际经验则使上合组织司法合作的优势进一步扩大。